濰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全文)
(2022年8月30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一章 總則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明實踐、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賽會服務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文明、安全、綠色祭祀,不在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祭奠物品; (五)疫情期間或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疾病傳播,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主動配合檢驗、隔離、治療等; (六)文明飼養寵物; (七)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環境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遵守“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三)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四)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五)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六)城市管理區內攜犬出行牽領犬只的繩(鏈)不超過兩米; (七)城市管理區內不飼養列入危險犬只名錄的犬只;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危險犬只名錄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在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交替有序通行; (二)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四)駕駛車輛遇學生上下校車時,按規定避讓; (五)駕駛車輛遇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時,主動向兩側避讓; (六)車輛上下乘客時規范???,注意觀察車輛側方和后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讓座; (八)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九)愛護互聯網租賃車輛,規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十)其他交通出行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鄰里和睦、友愛互助,積極參與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 (二)維護公共區域整潔、有序,愛護公共設施; (三)控制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共建平安鄉村; (二)崇尚勤勞致富,抵制好逸惡勞; (三)建設美麗庭院,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及時清理家禽家畜糞便,做好污水處理; (四)傳承鄉村文脈,維護鄉村良俗,抵制惡俗婚鬧、人情攀比、大操大辦等; (五)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文物古跡;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在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于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四)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三)傳播先進文化,抵制恐怖、暴力、色情、低俗、虛假等不良信息; (四)防范、抵制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五)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尊重患者,用語文明,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理性處理醫療爭議,依法表達合理訴求,不采用過激言行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工作; (三)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隨意丟棄醫療廢物;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用餐、防止餐飲浪費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個人用餐自覺踐行“光盤行動”;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標識,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剩餐打包; (四)講究餐桌禮儀,文明飲酒; (五)集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機制,優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數采購、配餐,制止浪費行為; (六)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經營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在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二)低碳生活,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四)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活動; (五)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六)抵制黃賭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七)其他有關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在生活垃圾處理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自覺進行垃圾分類、分裝,分類投放; (二)不隨意傾倒、棄置、焚燒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場所活動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四)參與生活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產生; (五)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倡導使用和推廣普通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和政務服務中應當使用普通話。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在服務活動中使用普通話。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衛生環境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煙頭、紙屑、果皮、包裝盒(袋)等廢棄物; (三)在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指定地點除外; (四)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吸煙; (五)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六)在飲用水水源地和景觀河道等水域內洗滌、游泳、捕(釣)魚; (七)違規占用公共綠地。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共場所的具體范圍,由衛生健康部門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撒物品;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定造成噪聲污染; (三)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四)以謾罵、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五)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六)占道經營、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等公共區域。 第二十七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插隊、亂鳴笛、亂???,以瞬間提速、轟踩油門、轟鳴疾駛等方式制造噪音,不規范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車輛時接打手機或者瀏覽電子設備; (三)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四)駕駛、乘坐摩托車或者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行,亂穿馬路,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 (八)在車行道兜售物品、發放廣告制品或者索要財物。 第二十八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城市建成區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 (三)電動自行車(電瓶)進樓入戶(不含車庫)停放或者充電;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在生活垃圾分類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意傾倒生活垃圾,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第三十條 在城區養犬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攜犬出行不用犬繩(鏈)牽領,任由犬只亂竄,影響市容環境; (二)驅使、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或者犬吠影響他人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商場等場所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區域,工作犬、導盲犬等除外; (四)不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五)不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離、防控等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 (六)因不文明養犬多次被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 在網絡電信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濰坊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經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于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2日 來源:濰坊日報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